針對今年層出不窮的ICP業者因使用其服務的個人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而挨告的案例,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2月20日公布了《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為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提供了適用的法律依據,初步建立了ICP與網站、個人之間的行為模式,規定了ICP在這類紛爭中的義務範圍,也明確定義出ICP的免責事由。明確為數位化創作賦予著作權;網路媒體享有法定轉載權

這套解釋是根據民法通則、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而作出。

解釋文開頭便說明,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位化形式,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。數位化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,而「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「使用作品的方式」,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。

接下來,解釋文指出「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,除著作權人聲明或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,聲明不得轉載、摘編的以外,網站予以轉載、摘編,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、註明出處的,不構成侵權。但網站轉載、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,應當認定為侵權」。

這一條文的意義在於,將網路這種媒體等同於報刊、雜誌等傳統媒體,ICP具有等同於報社、雜誌社的轉載權利;ICP業者可謂從此獲得了「法定許可轉載權」。但同時,也規定了ICP業者如要轉載他人著作,必須支付合理酬勞,同時註明出處;否則,還是構成侵權之實。
ICP業者接獲侵權檢舉時,只需移除侵權內容、不需負擔其他法律責任

至於使用ICP所提供服務的網路用戶,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,ICP要不要負連帶責任?條文是採取「直接故意的過錯歸責原則」,也就是只有ICP明知(不包括「應當知道」)網路用戶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,卻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時,才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。如果ICP接到權利人的檢舉與警告時,就刪除了網路用戶所登載的侵權內容,這樣ICP就不必再負其他法律責任了。

不過,著作權人想檢舉時,必須檢附身份證明、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說明,ICP才有義務受理。此時,ICP業者僅需履行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,而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;不必承擔侵犯著作權的共同侵權責任,也不承擔其與被控侵權人之間的網路服務合約的違約責任。

這樣的解釋,確然讓ICP業者免除了許多潛在的風險。以往由於實際侵權的網路用戶可能名不見經傳、也沒什麼負擔賠償的財力,因此許多著作權被侵害的人,選擇告ICP業者而不告實際侵權人,以提高獲得賠償的可能性。經高等法院作出此一解釋後,ICP業者馬上變成只需履行移除侵權內容的手續即可,再也不必擔心受到旗下網路用戶的牽累了。

當然,如果「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,或者通過網路教唆、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」,仍會被「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」。也就是說,ICP有義務不得惡意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,否則也將受罰。解釋文對於中國在ICP發展、著作權觀念深耕等方面,有所助益

說起來,這套解釋文的確是充分注意到中國的ICP行業在發展茁壯期間所遭到的困擾,並為之解套,對於鼓勵ICP發展,具有正面功效。對於一般使用網路服務的用戶來說,不管是製作個人網站、發送個人電子報等等行為,都必須真正遵守著作權法,尊重他人的著作權,不可以任意擅用他人創作行侵權之實;因為所有法律責任是必須自己負責的,再也沒有服務供應商來做「替死鬼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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